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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
出申請: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本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或備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函文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四)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
能。
2.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自行說明
符合之減碳項目。
3.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4.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
產品項目。
5.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6.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及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
、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7.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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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
函,並副知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部產
業發展署、本部國際貿易署、投資臺灣事務所。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
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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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
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五)本部國際貿易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經濟部經招服字第11316400870號令修正發布第3、4、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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