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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灣地區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大陸地區從事簽約、報價
、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或其他相關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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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應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
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投審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之活動範圍,並由主管機關依本
辦法第四條核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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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審會受理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先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家安全及
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決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02046042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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