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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大陸地區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之
投資人。
本基準適用於大陸地區投資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及其代理人之違
規裁處案件。
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之
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亦適用本基準有關投資人違規裁處之規定。但
第六點有關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規定,不適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11046049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1年11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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