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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十點附件四至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直轄市、縣市工策會辦理活動,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自發性辦理促進投資業務。
      (二)非屬本部投資促進司(以下簡稱投資司)當年度委辦計畫。
      (三)屬投資司年度預算科目相關。

  • [修正]

  • 四、申請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
      司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說明活動經費來源。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預期具體效
         益、執行方式、執行進度項目,並附詳實活動議程。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同一計畫如辦理多場次活動者,得填寫一份申請書。
      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附表]
  • 附件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辦理投資業務申請書

  • 附件二-辦理投資業務相關活動計畫書

  • 附件三-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

  • [修正]

  • 五、投資司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先會
      本部會計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
      補助計畫之性質應與投資業務具有關聯性;補助之核准,得以辦理吸
      引外資相關之活動為優先。

  • [修正]

  • 六、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時程執行,如未依計畫舉辦,除已於計畫
      辦理日期一週前,申請展延並經投資司同意者外,原核准之補助經費
      ,得不予核撥。

  • [修正]

  • 八、對本補助款之支用,僅限於原核定之預算項目所列舉之用途,如基於
      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者,應於原計畫辦理日期一週前,重新
      向投資司申請,並於核准後再行辦理。如逾期申請或未經核准即變更
      計畫者,原核准之補助經費,得不予核撥。

  • [修正]

  • 十、受補助對象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費之請撥及核銷,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
         文件向投資司為之。如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當日前
         辦理完畢:
         1.收據(格式如附件四)。
         2.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3.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4.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七)。
         5.全額或部分補助案件均應檢附支用單據。
      (二)同一計畫申請多場次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於每一場次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不得併於年底前統一核銷。
      (三)受補助對象經費結報時,需檢附支用單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如核銷單據幣別為外幣者,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 [附表]
  • 附件四-收據

  • 附件五-辦理「 」成果報告

  • 附件六-收支清單

  • 附件七-收支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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