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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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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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縣市工策會辦理活動,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自發性辦理促進投資業務。
(二)非屬本部投資促進司(以下簡稱投資司)當年度委辦計畫。
(三)屬投資司年度預算科目相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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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
司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說明活動經費來源。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預期具體效
益、執行方式、執行進度項目,並附詳實活動議程。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同一計畫如辦理多場次活動者,得填寫一份申請書。
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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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司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先會
本部會計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
補助計畫之性質應與投資業務具有關聯性;補助之核准,得以辦理吸
引外資相關之活動為優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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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時程執行,如未依計畫舉辦,除已於計畫
辦理日期一週前,申請展延並經投資司同意者外,原核准之補助經費
,得不予核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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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本補助款之支用,僅限於原核定之預算項目所列舉之用途,如基於
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者,應於原計畫辦理日期一週前,重新
向投資司申請,並於核准後再行辦理。如逾期申請或未經核准即變更
計畫者,原核准之補助經費,得不予核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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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對象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費之請撥及核銷,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
文件向投資司為之。如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當日前
辦理完畢:
1.收據(格式如附件四)。
2.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3.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4.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七)。
5.全額或部分補助案件均應檢附支用單據。
(二)同一計畫申請多場次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於每一場次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不得併於年底前統一核銷。
(三)受補助對象經費結報時,需檢附支用單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如核銷單據幣別為外幣者,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