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3214013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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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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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項及獎額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部評選委員分組實地查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
經評選小組決議為得獎工程之工程主辦單位(含代辦單位)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
上述成員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2.分類獎項及獎額:
(1)土建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土木
及建築類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
(2)水利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水利
類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3)設施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機電
或處理系統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
則。
(二)個人貢獻獎:經評選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相關事項績效優良
之人員,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前述各獎項額度得經評選小組決議予以調整;公共工程品質優質獎各
分類獎項之得獎額度,得視參獎件數衡平調整之,以總得獎名額不超
過十五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