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55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
    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
    、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
    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區內事業之非保稅貨品其每次申報在一定金額以下。
    前項會辦機關之一,如無法在指定時間派員到場,園管局或分局得會同另
    一會辦機關人員辦理;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
    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監毀案件,區內事業應於銷毀完成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將報廢紀錄及清冊送園管局或分局,由園管局或
    分局函送相關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免監毀案件,由廠商逕向轄區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其金額
    依財政部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六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
    ,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
    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
    二、監毀日期、地點。
    三、監毀清單。
    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

  • [修正]
  • 第八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
    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
    出區。但經園管局或分局、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
    監毀,作廢棄物清理。

  • [修正]
  • 第十一條

    園管局或分局對於區內事業經核准清理之廢品、下腳,得令其限期清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