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 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 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下腳,係指園區區內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 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 [修正]
-
第四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以下 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由管理處或分處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 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 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區內事業之非保稅貨品其每次申報在一定金額以下。 前項會辦機關之一,如無法在指定時間派員到場,管理處或分處得會同另 一會辦機關人員辦理;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 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監毀案件,區內事業應於銷毀完成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將報廢紀錄及清冊送管理處或分處,由管理處或 分處函送相關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免監毀案件,由廠商逕向轄區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其金額 依財政部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55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10046019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四條條文(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