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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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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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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63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4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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