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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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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 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87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10046014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十二條條文,自110年3月28日施行(原名稱: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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