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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
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097046036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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