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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為加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獎勵配合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之單位,並妥善管理運用變賣所得款,
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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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管理處第四組,執行單位為管理處第四組清潔隊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2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110010229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楠梓加工出口區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回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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