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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開工字第11301024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二)管理維護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各分局。
      (三)寬頻管道:園區內建設供光纖纜線或弱電纜線鋪設用之地下結
         構物,包含主幹管道、引進管、人孔及手孔。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或續用標的者。
      (五)使用者:經申請寬頻管道布設纜線獲得許可並與管理維護機關
         簽訂使用契約之業者或公務機關。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直徑四英吋管(部分地區若因
         配合施工條件或使用者之需求設計,則依實際需要另訂規格尺
         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布設之四支小管,使用時以小管(或稱
         管中管)為單位,與其他使用者共用整管。
      (八)使用標的:園區內寬頻管道。
      (九)纜線:指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監視系統纜線、弱電
         線路或其他電信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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