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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二)管理維護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各分局。
(三)寬頻管道:園區內建設供光纖纜線或弱電纜線鋪設用之地下結
構物,包含主幹管道、引進管、人孔及手孔。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或續用標的者。
(五)使用者:經申請寬頻管道布設纜線獲得許可並與管理維護機關
簽訂使用契約之業者或公務機關。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直徑四英吋管(部分地區若因
配合施工條件或使用者之需求設計,則依實際需要另訂規格尺
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布設之四支小管,使用時以小管(或稱
管中管)為單位,與其他使用者共用整管。
(八)使用標的:園區內寬頻管道。
(九)纜線:指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監視系統纜線、弱電
線路或其他電信纜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開工字第11301024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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