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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二園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適用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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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應依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二園區建築暨景
觀管制規範」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內政部頒訂之「綠建築標章」,並至少應符合七項以上指
標以及鑽石級綠建築等級。
(二)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三)檢具減少碳排放之相關造林計畫,併同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二
園區建築暨景觀預審小組會議審查。
(四)自行設置污水處理廠,且經處理之廢(污)水應達排放標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二建字第11001045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容積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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