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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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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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要點於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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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依下列規定由申挖單位自行
辦理:
(一)各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CLSM(低強度混凝土)回填至與原道路
舖面底等高。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標線補繪,與原有
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三)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四)埋設管線於慢車道及其緊鄰之快車道時,其刨除重舖面積為慢車道及其緊鄰之快
車道;如埋設於內快車道,則刨除重舖面積為全部內快車道之AC路面,先將原有
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 5公分,再行舖築瀝青混凝土,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
應予壓實並妥為處理平順。
(五)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長度刨除 3公尺以
上或經本分處同意寬度瀝青混凝土路面重舖並修復平順。
(六)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格、數量之苗木依原排列方式、密度種植回原處。若
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分處同意後始得施作。
(七)喬木、灌木類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 5至10倍(依樹種而定),枝葉得稍修剪
,惟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
其移植地點需經本分處同意。
(八)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等應清理乾淨並依環保法令及本
分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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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範本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網站(http://www.epza.go
v.tw)園區服務版/中港分處/相關法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