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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十七點、第二十七點;增訂第二十八點(原名稱:中港加工出口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二十八、本要點於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 [修正]
  • 十七、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依下列規定由申挖單位自行
       辦理:
      (一)各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CLSM(低強度混凝土)回填至與原道路
         舖面底等高。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標線補繪,與原有
         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三)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四)埋設管線於慢車道及其緊鄰之快車道時,其刨除重舖面積為慢車道及其緊鄰之快
         車道;如埋設於內快車道,則刨除重舖面積為全部內快車道之AC路面,先將原有
         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 5公分,再行舖築瀝青混凝土,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
         應予壓實並妥為處理平順。
      (五)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長度刨除 3公尺以
         上或經本分處同意寬度瀝青混凝土路面重舖並修復平順。
      (六)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格、數量之苗木依原排列方式、密度種植回原處。若
         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分處同意後始得施作。
      (七)喬木、灌木類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 5至10倍(依樹種而定),枝葉得稍修剪
         ,惟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
         其移植地點需經本分處同意。
      (八)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等應清理乾淨並依環保法令及本
         分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範本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網站(http://www.epza.go
        v.tw)園區服務版/中港分處/相關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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