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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及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為獎勵科技產
業園區內(以下簡稱區內)從業人員發區內重要大環境污染事件,以
保障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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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處或分處應依環保站填具之「科技產業園區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
境污染審查表」,辦理評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11001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刪除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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