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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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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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期欠款催收處理作業如下:
(一)逾期未繳納案件,各單位應依科技產業園區各項收入控管機制
流程圖積極催繳。
(二)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將執行催收情形報表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十月之當月十日前,提送本處第一組(財務科)彙整(
附表一),並督促承辦人確實催繳。
(三)逾期未繳案件,應以雙掛號寄發或專人送達催繳函進行催繳通
知,另輔以電話加強催繳。
(四)核定逾期欠款案件經管單位應設置登記簿(附表二),逐案載
明受處分人名稱、處分書日期、文號、金額、罰單編號等相關
資料及辦理情形,予以建檔並列冊管理且確實列入移交。
(五)各逾期欠款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向國稅局查詢受處分人
財產及所得資料。
(六)經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尚未執行完畢者,承辦人應積極配合相關
執行業務,隨時提供執行所需相關資料,嚴控其相關處分,並
持續追蹤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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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
(一)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其登錄及保管作業如下:
1.各單位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先核對憑證內容,如有錯誤
或不符者,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更正。
2.各單位經核對無誤或已更正之債權憑證應設置登記簿(附表
三),逐案將案由、債證案號、債務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或統一編號、債證金額、未受償金額、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日期、執行費用等資料建檔並指派專人專卷存管,俾利後
續催繳。
3.各單位應將債權憑證正本移請出納管理單位存入國庫保管品
專戶保管,並以影本通知主計單位列帳。
4.出納管理單位應將保管之債權憑證登記於相關備查簿(或登
記於資訊系統),每月編製保管品報告表送主計單位、副知
本處第一組(財務科)以備查考,另應每月將保管清冊送請
各單位檢視以免有錯誤、漏列情事,於債權憑證時效屆滿六
個月前,應通知各單位辦理聲請執行或換發憑證。
(二)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1.各單位每年應至少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一次
,但法定收繳期限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
實際需要辦理查詢。每半年(七月、次年一月)應將報表(
附表四、五)送本處第一組(財務科)彙整陳核;附表五之
基金部分陳報主管機關。
2.若債務人已死亡,各單位得另查調遺產、繼承情形等資料。
3.經查明有新增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者,各單位應即聲請執
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其執行之所得應依民法第
三百二十三條等債務抵充順序相關規定,通知主計單位辦理
帳務處理並解繳國庫。
4.各單位應將歷次清理結果連同清償情形、未清償金額等相關
資料建檔並專人專卷存管備查。
5.債權憑證經再執行後,未獲償金額在免移送強制執行下限金
額(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各單位得衡量查調財產或所得
、自行催繳及換發新證之成本效益,於時效消滅後依第五款
規定辦理。
(三)民事執行事件或行政執行事件,經再次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行
政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於未能全額獲償、執行無實益,發給、
發還債權憑證時,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單位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前三個月自出納管理單位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奉准註銷或已獲清償之債權憑證,應通知主計單位辦理
帳務處理,及將核定註銷等相關資料建檔,併同自出納管理單
位領出之債權憑證專卷存管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