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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環安字第113010119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避免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
      業務主管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 [修正]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 [修正]

  •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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