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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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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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
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