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
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88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0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