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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89年2月16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381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刪除第六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
      至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
      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
      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 [修正]
  • 第六條

    正字標記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
    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
    一、工廠檢查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
      條規定。
    二、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
      三者驗證機構,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四章規定。
    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認可品質
    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作業者,計收一次規
    費。

  • [刪除]
  • 第六條之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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