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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受理範圍如下: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驗證加工廠之登錄產品及其原料。但參展或貿易用樣品不適用本辦法
關於登錄產品之規定。
二、經農業部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鑑及輸入國衛生規定之漁船漁獲
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5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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