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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認可及管理電機電子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
力,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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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以上之管理
人員,擔任報告簽署人。
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89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10300020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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