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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複印規定
(一)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1.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2.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服務人員之
指導操作。
3.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二)複印範圍:
1.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2.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得複印一份資
料。
3.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三)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人權益
,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四)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量,得酌收複印
費,收費標準如下:
1.A4、B5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臺幣八元。
2.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銷售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1088600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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