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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1088600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複印規定
     (一)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1.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2.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服務人員之
         指導操作。
        3.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二)複印範圍:
        1.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2.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得複印一份資
         料。
        3.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三)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人權益
        ,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四)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量,得酌收複印
        費,收費標準如下:
        1.A4、B5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臺幣八元。
        2.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銷售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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