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19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三點表ARE-0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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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凡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
,其申請人向本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檢驗
登記,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修正]
-
三、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
商品型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
編碼原則(表ARE-01)編碼自動給號。
2.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沿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例R12345)、符合性聲明(例D12345)或商品型式認可(
例T12345)之代碼(例12345)。
(二)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
,除另有規定免標示或得於包裝上標示外,其本體應標印檢驗
機關所給予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