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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2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1400035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4.檢定、檢查與公差
    4.1 檢定、檢查設備:
      (1)參考溫度計( Reference thermometer):量測範圍至少必須涵蓋
       35℃至42℃及擴充不確定度不超過0.03 ℃(擴充係數 k=2),並
       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驗證證明。
      (2)參考水槽( Reference water bath):必須使用容積至少1公升之
       攪拌水槽建立參考溫度,作為溫度量測範圍內之測試之用。在規定
       溫度範圍內,該水槽工作區域之穩定性必須能控制小於 ±0.02 ℃
       ,且溫度梯度能控制小於 ±0.01 ℃。該溫度梯度必須適用在已置
       入溫度感測裝置的水槽之所有狀況和方法。
    4.2 在環境溫度 23 ℃ ± 5 ℃、相對溼度50%±20%之參考環境條件下
      ,體溫計之器差檢定檢查,應檢測35.5℃、37℃、41℃ 3點。但婦女
      基礎體溫計得僅檢測35.5℃、37℃ 2點。
    4.3 體溫計之檢定公差為±0.1℃。
    4.4 體溫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4.5 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採連續型抽樣,相同型號體溫計在不同批次
      連續累計 1,000台經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起得依申請檢定數量
      抽樣十分之一,如全數合格則申請檢定數量全數判定合格。實施抽樣
      檢定時任一體溫計發生檢定器差不合格時,該批次立即恢復全數檢定
      ;直至連續累計至 1,000台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始得再次實施
      抽樣檢定。
    4.6 實施抽樣檢定前,申請人應提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該批體
      溫計品質管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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