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1400027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九、電度表業應備置之標準器如下:
        (一)標準電力表或標準電力源,等級為製造電度表準確度之20
           %以下。
        (二)高阻計:直流500V。
        前項第一款如為直流標準電力表或直流標準電力源,其直流電壓
        、直流電流及時間得分別校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