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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電度表業應備置之標準器如下:
(一)標準電力表或標準電力源,等級為製造電度表準確度之20
%以下。
(二)高阻計:直流500V。
前項第一款如為直流標準電力表或直流標準電力源,其直流電壓
、直流電流及時間得分別校正。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1400027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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