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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22000722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五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及第十點附表FRP-01,除第四點、第十五點自112年1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檢驗項目:
      (一)岩棉裝飾吸音板、水泥黏結木絲板及水泥黏結木片板:耐燃性
         、彎曲破壞載重及標示。
      (二)石膏板(不論是否具有吸脫濕功能者):
         1.普通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及標示。
         2.普通硬質石膏板、裝飾石膏板、裝飾硬質石膏板、強化石膏
          板、耐燃一級層積石膏板【適用表面施以裝飾者,惟不適用
          表面壓模加工者】: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及標
          示。
         3.防潮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吸水時之耐剝離性及
          標示。
         4.防潮硬質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吸水
          時之耐剝離性及標示。
      (三)爐碴石膏板及矽酸鈣板(a、c型):耐燃性、抗彎強度及標示
         (矽酸鈣板a型加測容積密度)。
      (四)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
         外裝板( D種類):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及標示
         (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加測容積密度)。
      (五)耐燃化粧硬質纖維板:耐燃性、耐衝擊性及標示;另有使用甲
         醛系樹脂者,加測「甲醛釋出量」。
      (六)素面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耐燃性、抗彎強度及
         標示;另有使用甲醛系樹脂者,加測「甲醛釋出量」。
      (七)耐燃合板:耐燃性、甲醛釋出量及標示。
      (八)壁紙類:耐燃性及標示。

  • [修正]

  • 九、型式認定原則:
      (一)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水泥
         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
         1.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
          場所)、種類(依容積密度之分類)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
          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
          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
          主要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二)岩棉裝飾吸音板、石膏板、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合板:
         1.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
          場所)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
          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
          主要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三)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
         1.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
          場所)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
          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中空板及中實板者,以中空板厚度最小者
          為主要型式,中空板其餘厚度及中實板列為系列型式。
      (四)壁紙類:
         1.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
          場所)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同名稱不同花色之商品視為
          一種型式,以萬用字碼表示(例如:優雅【XXXXX】)。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擇一型式做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型式列為系列
          型式(例如:太陽【XXXXX】、月亮【XXXXX】)。

  • [修正]

  • 十、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表FRP-01、表FRP-02或表FRP-03)、下列
      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
      申請:
      (一)產品成分、中文標示及規格一覽表(含組成成分、外觀、表面
         處理描述及構成斷面圖)。
      (二)成品4×6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製程概要(含耐燃處理概要;另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輕質纖
         維板需自我聲明是否使用甲醛系樹脂)。
      (四)岩棉裝飾吸音板須檢附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之第三方公正實驗
         室所出具申請產品不含石綿測試報告。
      (五)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水泥黏結木絲板、
         水泥黏結木片板、石膏板、爐碴石膏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
         板之裝飾外裝板( D種類)須檢附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之第三
         方公正實驗室所出具產品不含石綿測試報告及符合對應標準之
         「總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
      (六)石膏板商品具有吸脫濕功能者,除前款外另須檢附同型式下任
         選一商品之第三方公正實驗室之吸脫濕性測試報告。

  • [附表]
  • 附表-表FRP-01-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

  • 附表-表FRP-02-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岩棉裝飾吸音板、石膏板、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合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 種類))

  • 附表-表FRP-03-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耐燃壁紙類)

  • [修正]

  • 十五、逐批檢驗程序:
       (一)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
          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
          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批號。
       (二)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型式之耐燃建材。
       (三)檢驗機關得以每批百分之十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經報驗達
          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
          五機率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
          取其中一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
          序,惟必要時得採逐批檢核。
       (四)取樣樣品數量:石膏板類須成品三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
          點四四平方公尺;其餘耐燃建材須成品二片以上,每片面積
          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
       (五)取樣檢驗項目:
          1.岩棉裝飾吸音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彎曲破
           壞載重」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2.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爐碴石膏板、矽酸鈣
           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
           板之裝飾外裝板( D種類)、石膏板:標示查核及任選「
           耐燃性」、「總氯離子含量」、「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
           度」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3.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
           燃性」、「抗彎強度/耐衝擊性」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
           檢驗。
       (六)檢測單位:
          1.石綿鑑定:本局。
          2.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度、耐衝擊性、總氯離子
           含量: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七)檢驗期限:耐燃一級為樣品送達後九個工作天;耐燃二、三
          級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八)取樣檢驗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取樣
           檢驗合格後,始得恢復百分之十機率取樣檢驗。
          2.同批商品含不同型式者,經第三款取樣檢驗不合格之型式
           ,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改
           善計畫併同其餘未取樣檢驗之型式申請重新報驗。
       (九)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
          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 [修正]

  • 十九、前點圓錐量熱儀設備得以下列方式取代之:
       (一)建立比對模式:
          1.生產廠場應有例行性之檢測設備如CNS 6532耐燃試驗設備
           、 ISO 1182、ASTM–E84、UL 723、ISO 1716、EN 13823
           、ISO 11925–2、ISO 9705所規定之試驗設備或其他等同
           設備。
          2.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與 CNS14705–1試驗設備圓錐量熱
           儀所測試之結果進行比對,訂定出各生產廠場之管制值。
       (二)生產管制: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進行檢驗,並使用比對模
          式所建立之管制值,管制產品品質。
       (三)定期委外試驗:
          1.定期將取得驗證之產品送檢驗機關、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
           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試驗室依 CNS 14705
           –1檢驗耐燃性。
          2.與生產廠場測試值比對,作為修正管制值之依據。
          3.委外頻率:每季須將當季生產每一型式驗證登錄產品中之
           任一產品委外依CNS 14705–1測試。

  • [修正]

  • 二十、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
          關備查,未送備查者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
          進行邊境及國內出廠查核;驗證登錄機關如對委外試驗報告
          結果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執行檢
          測,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
          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二)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
          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
          外試驗報告。
       二十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
       (一)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及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
          式樣品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
          ,未送備查者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進行邊
          境及國內出廠查核;受理送樣樣品檢驗之檢驗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完成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
          款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二)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
          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
          外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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