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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24000439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首次評核、重新評核及不定期查核標準
      (一)經本局執行單位派員前往加油站評核,並符合下列評核標準之
         加油站可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
         1.加油站應備置檢定合格之量桶。
         2.加油站每季至少一次以上對站內所有油量計執行檢測,檢測
          結果填寫於紀錄表。
         3.評核時加油站應出示一次以上檢測紀錄(檢測應間隔四個月
          ),評核人員現場抽檢每種油品加油槍(油量計)百分之十
          以上,器差應全數控制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間,且
          抽測加油槍總數減去器差為零之加油槍後,加油槍負器差數
          量比率應不小於正器差。但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申請重新評核
          時,加油站可出示二年內檢測紀錄,經審查其器差符合本目
          規定之評核標準者,得免抽檢。
         4.未通過首次評核,四個月後始得再提出評核之申請。
      (二)本局執行單位辦理不定期查核時,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評核
         標準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油站應於十五日內完成改正
         :
         1.任一加油槍(油量計)器差未控制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
          三之間。
         2.抽測加油槍(油量計)時,負器差比率少於正器差。

  • [修正]

  • 六、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應持續實施事項
      (一)加油站自備量桶應妥善使用保管,避免碰撞,以維護量測準確
         。於證書有效期間,得向本局申請量桶免費比對服務。
      (二)每季至少一次以上對站內所有加油槍(油量計)執行檢測,檢
         測結果填寫於紀錄表,自行檢測如器差超過正千分之三至負千
         分之三之範圍,應填寫油量計異常處理單並立即由合格廠商調
         整修理,並向本局申請辦理重新檢定,必要時自行暫停使用。
      (三)加油站應指定專人保存自行檢測紀錄並裝訂成冊,或以電腦資
         料形式儲存自行檢測紀錄,檢測紀錄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四)屆滿有效期限前主動向本局執行單位提出重新評核申請。
      (五)配合本局執行單位實施不定期查核。

  • [修正]

  • 七、取消登錄
      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之加油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錄
      ,加油站應繳回本局已核發之證書,因故未繳回證書時本局得逕予取
      消登錄,必要時得公開發布新聞資料:
      (一)以不實資料取得登錄。
      (二)未自備量桶。
      (三)每季對站內所有油量計執行檢測少於一次。
      (四)不定期查核連續二次器差超出檢查公差。
      (五)拒絕或不願配合不定期查核。
      (六)不定期查核時未能即時出示自行檢測紀錄。
      (七)自行檢測紀錄未能保存二年以上。
      (八)不定期查核結果,經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完成。
      (九)經認定違反度量衡法、消費者保護法、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或
         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事項。
      (十)宣導文件有誤導消費者文字,或違反第十一點規定,經通知限
         期改正而未改正。
      (十一)加油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許可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歇業、變更
          營業主體等事由。
      (十二)加油站自行申請取消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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