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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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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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書核發
(一)證書由本局統一製作。
(二)完成評核後之資料正本由本局執行單位自行留存列冊備查,並
將下列資料影本送本局發證單位製作證書。
1.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證書製作清冊。
2.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書暨評核紀錄表影本。
3.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或相關可資佐證資料影本。
4.業者聲明書影本。
(三)本局完成證書製作後,逕函送申請業者,並副知該轄區之本局
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