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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證書核發
      (一)證書由本局統一製作。
      (二)完成評核後之資料正本由本局執行單位自行留存列冊備查,並
         將下列資料影本送本局發證單位製作證書。
         1.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證書製作清冊。
         2.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書暨評核紀錄表影本。
         3.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或相關可資佐證資料影本。
         4.業者聲明書影本。
      (三)本局完成證書製作後,逕函送申請業者,並副知該轄區之本局
         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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