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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9400062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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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六、訓練計畫書:實務訓練機構應於每期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檢送訓練計畫書,報本局審查,
      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項目、課程表(包含授課方式,例
      如:實體或數位課程)、評分方式、預定訓練人數、班次、期別、授課師資履歷及學員
      受訓費用等相關資料。授課講師由實務訓練機構自行遴聘。學員受訓費用已包含訓練一
      切必要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目再行收費(例如:報名費、資格審查費、保險費、書籍費
      、代辦費、營業稅…等)。

  • [修正]
  • 十、實體課程出勤考核:上課期間由實務訓練機構駐班人員確實查核,點名單並由上課講師
      及駐班人員簽名。
      (一)每小時點名1次,並在點名單上作成紀錄。
      (二)上課後遲到20分鐘以內者,每次總成績扣0.5分。
      (三)上課後遲到20分鐘以上者,視為缺課。
      (四)缺課1小時總成績扣1分。
      (五)公布欄必須公布學員缺席時數統計表。
      (六)上課時學員應將通訊器材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發出聲響,依出勤考核遲到論,
         每次總成績扣0.5分。
      如因病假、近親喪假、國家考試、軍事點召、訂婚、結婚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缺課,
      經檢附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手續者得不計入扣分。
      學員應於請假日前辦妥前項請假手續;病假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得於請假後 3日內
      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缺課。學員出勤統計文件應併入結訓成果報告中
      提送本局。

  • [修正]
  • 十一、成績考核:
       (一)成績比重:平時考核占30%,期末綜合測驗占70%。
       (二)上述 2項成績及格分數均為60分,其中任一項不及格者不予以計算總成績。
       (三)總成績及格分數為60分(含)以上。
       (四)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五)期末綜合測驗未達60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 2次為限。補考學員由實務訓練機
          構擇期通知補考,學員補考至遲應於 1年內完成。
       (六)補考及格者,期末綜合測驗成績以60分計算。
       (七)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修正]
  •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結業證書:
       (一)當場或事後查獲考試作弊。
       (二)實體課程缺課時數逾實體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數位課程上課時數未達數
          位課程總時數。
       (三)冒名頂替上課。
       (四)總成績未達60分。
       (五)期末綜合測驗經補考2次,仍未達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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