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表FRP-01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商品】.pdf
- 附件-表FRP-02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安全帶(繫身型)商品】.pdf
- 附件-表FRP-03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pdf
- 附件-表FRP-04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pdf
- 附件-表FRP-05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pdf
- 附件-表FRP-06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pdf
- 附件-表FRP-07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工業用防護頭盔).pdf
- 附件-表FRP-08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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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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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
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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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以下列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
(一)防護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
套、電路作業使用之電用橡膠手套(以下簡稱電用橡膠手套)
及熔接、熔斷作業用防護皮手套(以下簡稱熔接用手套)。
(二)作業用安全帶: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限檢驗組裝而成之成品)
。
2.安全帶(繫身型)。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限檢驗CNS 14253-1之「A級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搭配以下繫索或吸收器:
(1)能量吸收繫索。
(2)繫索與能量吸收器。)
(三)安全鞋類:職業衛生用長統靴、適用 CNS 20345之安全鞋(以
下簡稱安全鞋)及適用 CNS 20346之防護鞋(以下簡稱防護鞋
)。
(四)防護頭盔: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
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下簡稱溜冰鞋等活
動用防護頭盔)、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
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五)護目鏡: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
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
板(限非自動變光者,以下簡稱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
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及騎乘自行車暨著用
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下簡稱騎乘
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 [修正]
-
三、檢驗方式
(一)防護手套:
1.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用手套,採
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採符合性聲明。
(二)作業用安全帶: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
或五或七)。
(三)安全鞋類: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安全鞋及防護鞋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
三)。
(四)防護頭盔: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五)護目鏡: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
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
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及騎乘自行車等
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
或五或七)。 - [修正]
-
四、檢驗方式之一般規定
(一)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
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申請報
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
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濾光板或非自動變光之熔
接用防護面具者,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如宣稱
具選項功能者,應另檢附已符合該選項功能規定事項之第三
者實驗室之檢測報告。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
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2.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及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
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騎乘機車
用防護頭盔(含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機車用
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
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3.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及濾光板得合併申請報驗。採
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
防護面具(含濾光板),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面具本體上標
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4.「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及「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
,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為「騎乘自行車用防
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溜
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
防護具)或「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溜
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
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5.前三目以外,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同貨品分類
號列、同型式或同規格。
6.前目所稱之同型式,同各類商品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二)驗證登錄:
1.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如附表FRP-01~FRP-08)、產品
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三 x五吋以上彩色
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一般使用與保養維護說明(限
作業用安全帶)、中文標示樣張、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
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原則上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商品執行前目型式試
驗。
3.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附其他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登錄。
4.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且試
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5.取得驗證登錄之報驗義務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
為「 R」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
號碼。
6.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
式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
證書。
(三)符合性聲明:
1.報驗義務人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1)商品之描述,包括構造、材料、用途、商品型錄、商品三
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及規格一覽表。
(2)型式試驗報告正本一份,試驗報告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前
一年內完成者為限。
(3)製程概要。
(4)產製過程管制措施。
2.前目型式試驗報告由申請人檢具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檢驗
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3.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
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4.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備查,檢驗機關執行市
場查核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
,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查核之檢驗機關備查。
(四)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應申請型式試驗,相關規定準用第二款第一目及
第二目。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
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
2.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型式認可前一年內且試
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3.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及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
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檢驗
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4.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5.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
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
書。 - [附表]
- [修正]
-
七、逐批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 [修正]
-
十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依據CNS 7534檢驗「腰帶
」、「工作定位索」、「靜態強度」、「動態強度」、「耐
腐蝕性」、「熱靭性」(宣稱用於高溫環境之設備者適用)
及標示。
(二)安全帶(繫身型):依據 CNS 6701全項檢驗及標示。
(三)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依據 CNS 14253-1檢驗「織造要求」、「耐腐蝕試驗」、
「扣件之脫開及滑動」、「靜抗拉強度」、「動態性能」
與依CNS 14253-6第6.2節檢驗「能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
量吸收器之組合(EAL)+全身背負式安全帶(FBH)(A級
)之個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錨定裝置採本局現有設備
)及標示。
2.前目之標示內容如下:
(1)產品名稱。
(2)個人擒墜系統描述。
(3)以適當方法說明每一裝接元件功能之所有資訊,以及該
等裝接元件係設計作為完整擒墜系統之一部分的特定識
別及特殊標示 [參照CNS 14253-1第6.2節(f)及(h)
]。
(4)商標、製造商或可負責供應商之其他識別資訊。
(5)製造商之產品識別資訊(含製造批號或系列號碼)。
(6)產品之製造日期。
(7)警語:本商品適用於單人使用之 A級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為以能量吸收繫索為基礎之個人擒墜系統,如自行附
加其他元件(如 D、E、P級等)及功能,非屬本局檢驗
範圍。
(四)前三款標示,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 - [修正]
-
十三、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同型式: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材質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五金配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2.安全帶(繫身型):
(1)同型式:腰帶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
掛勾、繫索不同為系列型式。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同型式:A級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材質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
繩夾(伸縮調節器)、掛勾、繫索及能量吸收器、能量
吸收繫索不同為系列型式。
(二)試驗原則: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配件最多者)
商品執行試驗。
(三)試驗項目及樣品數量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一款,樣品四件。
(2)系列型式:檢驗「靜態強度」、「動態強度」或「熱靭
性」(宣稱用於高溫環境之設備者適用)及標示,樣品
二件。
2.安全帶(繫身型):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二款,樣品二件。
(2)系列型式: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或相關附件之強度試驗
及標示,樣品二件。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三款,樣品七件。
(2)系列型式:檢驗「靜抗拉強度」、「動態性能」或「能
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量吸收器之組合(EAL)+全身背
負式安全帶(FBH)(A級)之個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
及標示,樣品二件。
(四)型式試驗單位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2.安全帶(繫身型):
(1)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2)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本局臺中分局。 - [修正]
-
十四、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一)檢驗程序
1.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批號。
2.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
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任抽取其中一系列型
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惟
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3.同一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
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經取樣檢驗不合
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
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程序。
(二)取樣檢驗項目及樣品數量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檢驗「靜態強度」及標
示,樣品二件。
2.安全帶(繫身型):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與相關附件之強
度試驗及標示,樣品二件。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檢驗能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量吸收
器之組合(EAL)+全身背負式安全帶(FBH)(A級)之個
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及標示,樣品二件。
(三)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四)檢驗單位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繫索長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下:本局臺中分局。
(2)繫索長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本局。
2.安全帶(繫身型):
(1)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2)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本局臺中分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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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相關資
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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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逐批檢驗
(一)取樣原則: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按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及試驗用
藥品(以下簡稱試藥)分類不同分別取樣,每一種類及試
藥分類數量二千雙以下取樣二雙,超過二千雙取樣四雙。
2.檢驗機關得另依前目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
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二)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十個工作天。
(三)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 [修正]
-
二十一、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一)檢驗機關受理安全鞋及防護鞋報驗後,每批以五分之一之
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
序。
(二)經取樣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
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之簡化程序。
(三)抽中批取樣二雙依據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三目檢驗及查核標
示。
(四)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十個工作天。
(五)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 [修正]
-
二十二、型式認定原則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同型式: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為系列
型式。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同型式:鞋款類別及材質相同(分為鞋底為橡膠製其他
部位為皮革及其他材料製、鞋底為聚合物製其他部位為
皮革及其他材料、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全橡膠製、鞋底
及其他部位皆為全塑膠製四類)。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具最多附加功能之安全鞋為主型
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安全鞋(設計分為 A【短
筒鞋】、B【高筒鞋】、C【短靴】、D【長靴】、E【過
膝靴】等五種)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
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功能安全鞋為主型式。若無安
全鞋,則以防護鞋為主型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
防護鞋(設計亦分為 A、B、C、D、E等五種)同時具最
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
功能防護鞋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設計及所具之
附加功能為系列型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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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逐批檢驗時限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
活動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
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二)工業用防護頭盔: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三)具複合功能或多功能之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
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樣品送達後十四
個工作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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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逐批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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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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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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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