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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1200077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第十六點、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六點;刪除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除第三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自112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均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
      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 [修正]

  •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以下列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
      (一)防護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
         套、電路作業使用之電用橡膠手套(以下簡稱電用橡膠手套)
         及熔接、熔斷作業用防護皮手套(以下簡稱熔接用手套)。
      (二)作業用安全帶: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限檢驗組裝而成之成品)
          。
         2.安全帶(繫身型)。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限檢驗CNS 14253-1之「A級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搭配以下繫索或吸收器:
          (1)能量吸收繫索。
          (2)繫索與能量吸收器。)
      (三)安全鞋類:職業衛生用長統靴、適用 CNS 20345之安全鞋(以
         下簡稱安全鞋)及適用 CNS 20346之防護鞋(以下簡稱防護鞋
         )。
      (四)防護頭盔: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
         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下簡稱溜冰鞋等活
         動用防護頭盔)、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
         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五)護目鏡: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
         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
         板(限非自動變光者,以下簡稱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
         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及騎乘自行車暨著用
         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下簡稱騎乘
         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 [修正]

  • 三、檢驗方式
      (一)防護手套:
         1.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用手套,採
          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採符合性聲明。
      (二)作業用安全帶: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
         或五或七)。
      (三)安全鞋類: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安全鞋及防護鞋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
          三)。
      (四)防護頭盔: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五)護目鏡: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
         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
         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及騎乘自行車等
         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
         或五或七)。

  • [修正]

  • 四、檢驗方式之一般規定
      (一)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
          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申請報
          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
          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濾光板或非自動變光之熔
          接用防護面具者,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如宣稱
          具選項功能者,應另檢附已符合該選項功能規定事項之第三
          者實驗室之檢測報告。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
          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2.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及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
          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騎乘機車
          用防護頭盔(含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機車用
          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
          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3.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及濾光板得合併申請報驗。採
          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
          防護面具(含濾光板),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面具本體上標
          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4.「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及「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
          ,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為「騎乘自行車用防
          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溜
          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
          防護具)或「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溜
          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
          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5.前三目以外,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同貨品分類
          號列、同型式或同規格。
         6.前目所稱之同型式,同各類商品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二)驗證登錄:
         1.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如附表FRP-01~FRP-08)、產品
          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三 x五吋以上彩色
          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一般使用與保養維護說明(限
          作業用安全帶)、中文標示樣張、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
          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原則上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商品執行前目型式試
          驗。
         3.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附其他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登錄。
         4.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且試
          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5.取得驗證登錄之報驗義務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
          為「 R」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
          號碼。
         6.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
          式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
          證書。
      (三)符合性聲明:
         1.報驗義務人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1)商品之描述,包括構造、材料、用途、商品型錄、商品三
           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及規格一覽表。
          (2)型式試驗報告正本一份,試驗報告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前
           一年內完成者為限。
          (3)製程概要。
          (4)產製過程管制措施。
         2.前目型式試驗報告由申請人檢具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檢驗
          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3.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
          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4.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備查,檢驗機關執行市
          場查核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
          ,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查核之檢驗機關備查。
      (四)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應申請型式試驗,相關規定準用第二款第一目及
          第二目。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
          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
         2.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型式認可前一年內且試
          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3.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及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
          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檢驗
          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4.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5.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
          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
          書。

  • [附表]
  • 附件-表FRP-01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商品】

  • 附件-表FRP-02商品型式試驗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安全帶(繫身型)商品】

  • 附件-表FRP-03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

  • 附件-表FRP-04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

  • 附件-表FRP-05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

  • 附件-表FRP-06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 附件-表FRP-07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工業用防護頭盔)

  • 附件-表FRP-08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適用於:應施檢驗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

  • [修正]

  • 七、逐批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 [修正]

  • 十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依據CNS 7534檢驗「腰帶
          」、「工作定位索」、「靜態強度」、「動態強度」、「耐
          腐蝕性」、「熱靭性」(宣稱用於高溫環境之設備者適用)
          及標示。
       (二)安全帶(繫身型):依據 CNS 6701全項檢驗及標示。
       (三)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依據 CNS 14253-1檢驗「織造要求」、「耐腐蝕試驗」、
           「扣件之脫開及滑動」、「靜抗拉強度」、「動態性能」
           與依CNS 14253-6第6.2節檢驗「能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
           量吸收器之組合(EAL)+全身背負式安全帶(FBH)(A級
           )之個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錨定裝置採本局現有設備
           )及標示。
          2.前目之標示內容如下:
           (1)產品名稱。
           (2)個人擒墜系統描述。
           (3)以適當方法說明每一裝接元件功能之所有資訊,以及該
            等裝接元件係設計作為完整擒墜系統之一部分的特定識
            別及特殊標示 [參照CNS 14253-1第6.2節(f)及(h)
            ]。
           (4)商標、製造商或可負責供應商之其他識別資訊。
           (5)製造商之產品識別資訊(含製造批號或系列號碼)。
           (6)產品之製造日期。
           (7)警語:本商品適用於單人使用之 A級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為以能量吸收繫索為基礎之個人擒墜系統,如自行附
            加其他元件(如 D、E、P級等)及功能,非屬本局檢驗
            範圍。
       (四)前三款標示,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

  • [修正]

  • 十三、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同型式: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材質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五金配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2.安全帶(繫身型):
           (1)同型式:腰帶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
            掛勾、繫索不同為系列型式。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同型式:A級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材質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
            繩夾(伸縮調節器)、掛勾、繫索及能量吸收器、能量
            吸收繫索不同為系列型式。
       (二)試驗原則: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配件最多者)
          商品執行試驗。
       (三)試驗項目及樣品數量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一款,樣品四件。
           (2)系列型式:檢驗「靜態強度」、「動態強度」或「熱靭
            性」(宣稱用於高溫環境之設備者適用)及標示,樣品
            二件。
          2.安全帶(繫身型):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二款,樣品二件。
           (2)系列型式: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或相關附件之強度試驗
            及標示,樣品二件。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1)主型式:試驗項目同前點第三款,樣品七件。
           (2)系列型式:檢驗「靜抗拉強度」、「動態性能」或「能
            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量吸收器之組合(EAL)+全身背
            負式安全帶(FBH)(A級)之個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
            及標示,樣品二件。
       (四)型式試驗單位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2.安全帶(繫身型):
           (1)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2)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本局臺中分局。

  • [修正]

  • 十四、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一)檢驗程序
          1.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批號。
          2.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
           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任抽取其中一系列型
           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惟
           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3.同一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
           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經取樣檢驗不合
           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
           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程序。
       (二)取樣檢驗項目及樣品數量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檢驗「靜態強度」及標
           示,樣品二件。
          2.安全帶(繫身型):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與相關附件之強
           度試驗及標示,樣品二件。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檢驗能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量吸收
           器之組合(EAL)+全身背負式安全帶(FBH)(A級)之個
           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及標示,樣品二件。
       (三)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四)檢驗單位
          1.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索:
           (1)繫索長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下:本局臺中分局。
           (2)繫索長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本局。
          2.安全帶(繫身型):
           (1)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2)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
          3.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本局臺中分局。

  • [修正]

  • 十六、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相關資
       料。

  • [修正]

  • 二十、逐批檢驗
       (一)取樣原則: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按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及試驗用
           藥品(以下簡稱試藥)分類不同分別取樣,每一種類及試
           藥分類數量二千雙以下取樣二雙,超過二千雙取樣四雙。
          2.檢驗機關得另依前目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
           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二)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十個工作天。
       (三)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 [修正]

  • 二十一、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一)檢驗機關受理安全鞋及防護鞋報驗後,每批以五分之一之
           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
           序。
        (二)經取樣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
           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之簡化程序。
        (三)抽中批取樣二雙依據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三目檢驗及查核標
           示。
        (四)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十個工作天。
        (五)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 [修正]

  • 二十二、型式認定原則
        (一)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同型式: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為系列
            型式。
        (二)安全鞋及防護鞋:
           1.同型式:鞋款類別及材質相同(分為鞋底為橡膠製其他
            部位為皮革及其他材料製、鞋底為聚合物製其他部位為
            皮革及其他材料、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全橡膠製、鞋底
            及其他部位皆為全塑膠製四類)。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具最多附加功能之安全鞋為主型
            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安全鞋(設計分為 A【短
            筒鞋】、B【高筒鞋】、C【短靴】、D【長靴】、E【過
            膝靴】等五種)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
            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功能安全鞋為主型式。若無安
            全鞋,則以防護鞋為主型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
            防護鞋(設計亦分為 A、B、C、D、E等五種)同時具最
            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
            功能防護鞋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設計及所具之
            附加功能為系列型式。

  • [修正]

  • 二十八、逐批檢驗時限
        (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
           活動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
           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二)工業用防護頭盔: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三)具複合功能或多功能之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
           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樣品送達後十四
           個工作天。

  • [修正]

  • 三十六、逐批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 [刪除]

  • 十五、(刪除)

  • [刪除]

  • 十七、(刪除)

  • [刪除]

  • 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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