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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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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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人員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遴薦之:
(一)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前一年度內親身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相關規定,有優良具體事蹟
,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二)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貪瀆或不法案件,或有效防
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本局之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三)防貪瀆省公帑:前一年度內執行職務時,能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
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廉潔事蹟:前一年度內其他廉潔正直事蹟,對提升本局廉潔風氣及形象,具有
重大貢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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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及表揚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本局及各分局就符合第三點第三款或前一年度(自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第三點第一、二、四、五款獎勵條件之員工,填具「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揚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表),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交由本局
政風室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
前款廉潔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潔事蹟,由本局政風室初步審查是否符合第三點
及第四點之規定後,提請本局獎勵廉潔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
評審小組由本局主任秘書、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法務室、資訊室及政風室等
單位主管七人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審事宜,政風室負責秘
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四)名額
每次評審以擇優評定不超過五人為原則,評審小組亦得斟酌廉潔事蹟適度增減名額
。
(五)核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本局政風室簽報局長核定後,於廉政會報或其
他公開場合予以表揚,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