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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3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政字第1068400045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五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前點人員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遴薦之:
     (一)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前一年度內親身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相關規定,有優良具體事蹟
        ,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二)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貪瀆或不法案件,或有效防
        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本局之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三)防貪瀆省公帑:前一年度內執行職務時,能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
        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廉潔事蹟:前一年度內其他廉潔正直事蹟,對提升本局廉潔風氣及形象,具有
        重大貢獻。

  • [修正]
  • 五、遴選及表揚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本局及各分局就符合第三點第三款或前一年度(自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第三點第一、二、四、五款獎勵條件之員工,填具「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揚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表),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交由本局
        政風室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
        前款廉潔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潔事蹟,由本局政風室初步審查是否符合第三點
        及第四點之規定後,提請本局獎勵廉潔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
        評審小組由本局主任秘書、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法務室、資訊室及政風室等
        單位主管七人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審事宜,政風室負責秘
        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四)名額
        每次評審以擇優評定不超過五人為原則,評審小組亦得斟酌廉潔事蹟適度增減名額
        。
     (五)核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本局政風室簽報局長核定後,於廉政會報或其
        他公開場合予以表揚,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 [附表]
  • 附表-年度獎勵廉潔楷模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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