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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人字第1128000166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期間為一年。
      第一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申評會應作成
      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本局局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上級機關
      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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