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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人字第112802025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
         ,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規劃辦理各項性別平等工作。
      (二)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四)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其施行法。
      (五)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六)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 [修正]

  • 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
         局長一人兼任之,負責主持會議並督導性別平等業務;其餘委
         員由局長就各一級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分局秘書級以上人員
         ,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外
         聘委員一至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綜合企劃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局綜合企劃組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

  • [修正]

  • 四、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
      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局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
      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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