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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
,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規劃辦理各項性別平等工作。
(二)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四)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其施行法。
(五)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六)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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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
局長一人兼任之,負責主持會議並督導性別平等業務;其餘委
員由局長就各一級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分局秘書級以上人員
,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外
聘委員一至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綜合企劃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局綜合企劃組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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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
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局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
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人字第112802025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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