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07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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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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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者申請自印合格印證時,應填具申請單(附表一),並選定檢定機
關,連同自印合格印證式樣及張貼位置圖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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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者自印合格印證之編碼原則、印製及附加規定如下:
(一)合格印證編碼原則(附表二):前點核發之單位字軌(二碼)
+器具代碼DA(二碼)+流水號(七碼)+「」字。
(二)排列位置:第一行為單位字軌及器具代碼,第二行為七碼流水
號,須緊鄰「」字正下方或左邊,如或。
(三)流水號七碼以連續滾號方式製作,第一批號碼從第一號開始印
製,第二批號碼從第一批最後一碼接續印製,此後每批印製應
接續前一批流水號最後一碼製作,不得中斷及重複。
(四)「」字式樣為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為
使合格印證應清晰可辨,「」字不得小於3mm×3mm。
(五)以不易脫落之標籤,將合格印證單獨或併同銘版附加於電子式
體溫計。
(六)合格印證之式樣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後,不得變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