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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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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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
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
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
造年月,並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
別號碼(包括字軌為「 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
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且於檢驗合格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
入。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1)
(二)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檢具型式試驗報告、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及前點第
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
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
送達試驗室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同批報驗搖床/搖籃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搖床/搖籃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
書中,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
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
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
次,最多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
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
數。
(六)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本局或本局代施檢驗單位,依風險程
度就「床底」、「兩側面與前後端面」及「穩定性」等檢驗項
目中,隨機擇二項執行檢驗。
(七)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前款檢驗單位後十四個工作天。
(八)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
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
地點執行取樣、封存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九)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
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
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
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辦理退運,
再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銷案事宜。
2.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
原檢驗機關辦理銷案事宜。
3.倘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
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
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4.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
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
項次,並應加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
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
(十)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搖床
/搖籃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
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十一)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
(十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
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
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
換發證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