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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77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為協助辦理標租案場電力轉供容量之底價、標售容量分配方式、契約
      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組成工作小組決定之。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局、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招租方組成。

  • [修正]

  • 五、媒合事項辦理如下:
      (一)經賣方書面通知辦理綠電媒合交易後,由工作小組決定標租案
         場電力轉供容量之底價、標售容量分配方式、契約期程及其他
         相關事項。
      (二)工作小組完成前款作業後五日內,由本局公告媒合之案場及相
         關辦理期程,並通知賣方及買方進行資訊登錄。
      (三)買方自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十日內,至憑證中心平台進行
         預登記,提供資料如下:
         1.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資格之證明文件。
         2.前一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用電
          繳費證明或MyData平臺下載之用電及費用資料。
         3.登錄年度需求電量。
      (四)憑證中心於買方預登記後七日內完成買方資格審查。為確認買
         方資格及其前一年度用電量,必要時本局得請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及台電公司協助審查。
      (五)賣方應於本局公告媒合之案場及相關辦理期程起十五日內,依
         據工作小組決定之標售容量、底價、可出售年期及其他注意事
         項,至憑證中心平台登錄。
      (六)賣方完成標售資訊登錄後,憑證中心平台通知已完成買方資格
         審查者,參與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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