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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秘字第1129954373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公文流程管理
      (一)公文處理時限
         1.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經濟部交辦之案件或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案情特殊或情
           況緊急者,應即時內部討論與電洽會辦單位,確定簽辦方
           向,適時由承辦人員持陳、持會及送發;部收文亦應優先
           辦理,並以二日內辦結為原則。
          (5)限期公文: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
           定期限辦理,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
           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變更來文
           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6)專案管制案件: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
           理時限,但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每一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但
           有行政調查權之機關為辦理調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據者
           ,不在此限。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
           及預定完成時,列出擬辦時間進度。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
          件、訴願案件及其他訂有限辦日期之案件,分別依各該案件
          所訂期限辦理管制。
         3.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前,應依規定申請展期,部
          收公文歷次展期合計超過三十日時,應報請部次長核准,並
          會知管制單位列入管制。
      (二)公文時效管制稽催
         1.承辦人員自我檢查
          (1)各單位承辦人員應追蹤承(會)辦公文流程,並儘速辦理
           結案,以提升行政效率。
          (2)本局公文線上簽核管理系統於公文到期前一日、當日與逾
           期後均發送稽催通知,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
           由主動辦理線上展期作業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3)於公差、請假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避免
           積壓延誤。
         2.各單位查催
          (1)各單位登記桌或指定專人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
           提醒承辦人員辦理展期作業,並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
          (2)各單位科長應協助單位主管督促所屬人員於期限屆滿前辦
           結,以提升公文品質。
         3.專責管制單位(本局秘書室)稽催
          (1)適時檢查各單位有無規避管制及稽催等情事。
          (2)案件辦理天數合計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承辦人員應於收到
           秘書室電郵通知後填寫「公文處理流程個案分析表」,並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秘書室按月陳報。
          (3)部收文如遇有特殊情形致未能依限辦結者,承辦人員應於
           收到秘書室電郵通知後儘速辦理展期作業;部收公文累積
           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應報請部次長核准,並會知經濟
           部秘書處列入管制。
      (三)公文改分及提陳作業
         1.經濟部公文:
          (1)本局收到經濟部分文,如認非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於一
           日內填寫公文改分單並檢附來文,逕送主辦單位,並副知
           經濟部秘書處。
          (2)落實經濟部不二次改分原則,接獲改分之單位應即承辦或
           協調分辦,不得退回、改分其他單位;倘仍認不宜主政者
           ,應於當日之內填寫公文提陳單及檢附來文,簽報經濟部
           主任秘書核處。
          (3)部收公文時效起算日係由經濟部收文次日起算,為避免影
           響主辦單位處理時效,確實於收文後一日內完成改分作業
           。如已逾公文處理時限,原承辦人應填寫公文展期單,報
           請權責主管核准後,併同原卷及改分單逕送受移單位。
         2.本局公文: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
          於一日內應(或於公文線上系統填寫「改分銷號申請作業」
          )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
          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
          單位如有意見,應即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不得
          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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