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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25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RE-01、第四點附件OF-05、第五點附件RE-02,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驗證受理及審查
      (一)本局檢驗行政組接獲加工廠廠商之「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
         系統驗證申請書-加工廠」(AP-01)或倉儲廠廠商之「外銷水
         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低溫倉儲廠」(AP-02)及
         相關申請文件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資料內容完整性及齊備性之
         檢核,必要時得要求核對正本。
      (二)本局檢驗行政組應將檢核結果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 OF-01,以下簡稱申請資
         料檢核結果通知單)函知廠商:
         1.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但可補正者,應
          請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資料不符合且無
          法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並退回申
          請文件。
         2.經確認申請資料齊備且內容完整後,應正式受理廠商申請,
          由 EFS給予七碼工廠代號,另請評鑑單位指派主導評審員及
          評審員組成評鑑小組。
         3.經正式受理之申請案,應以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OF-0
           1)請廠商依規定繳納審查費並配合主導評審員之書面審查
          ,同時副知評鑑單位,另將申請資料送交主導評審員執行書
          面審查。
      (三)評鑑單位完成審查費收費作業後,應於 EFS進行收費資料維護
         並通知評鑑小組。
      (四)主導評審員應自廠商繳納審查費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書面審查,
         並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申請資料書面審查結
         果通知單」( OF-02,以下簡稱書審結果通知單)通知廠商審
         查結果。
         1.審查有不符合但可改正者,應請廠商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以
          一個月為限;廠商於期限內改正後,主導評審員應於十五個
          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書面審查。
         2.廠商屆期未改正或經改正後仍不符合者,主導評審員應將廠
          商申請資料併同審查資料以書面送本局檢驗行政組,由本局
          檢驗行政組函知廠商駁回申請並檢還申請資料後結案,審查
          費不予退還。
         3.經審查通過者,主導評審員應依驗證人天數決定原則(RE-0
          1)核算驗證人天數後,以書審結果通知單(OF-02)通知廠
          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及依規定繳納評鑑費,同時副知評鑑單
          位及本局檢驗行政組。評鑑單位完成評鑑費收費作業後,應
          於EFS進行收費資料維護並通知評鑑小組。
      (五)評鑑小組應於廠商接獲書審結果通知單( OF-02)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執行現場評鑑,惟得接受廠商具備正當理由展延申請一
         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廠商仍無法配合者,應將廠
         商申請資料併同審查資料以書面送本局檢驗行政組,由本局檢
         驗行政組函知廠商駁回申請及檢還申請資料後結案,另請評鑑
         單位退還評鑑費。

  • [附表]
  • AP-01 加工廠驗證申請書

  • AP-02 倉儲廠驗證申請書

  • OF-01 驗證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

  • OF-02 驗證申請資料書面審查結果通知單

  • RE-01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人天數決定原則

  • [修正]

  • 四、評鑑作業
      (一)主導評審員應於確認廠商已繳納評鑑費並參考「外銷水產品衛
         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現場評鑑計畫(格式範例)」(OF-0
          3,以下簡稱現場評鑑計畫)擬定含驗證人天數之現場評鑑計
         畫後,聯繫評審員及廠商,並請廠商簽名確認現場評鑑作業各
         項安排可依計畫執行。
      (二)評鑑小組應依驗證基準規定執行現場評鑑,以「外銷水產品廠
         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表」( OF-04)或「外銷水產品
         倉儲廠驗證作業表」( OF-05)(二者以下簡稱驗證作業表)
         記載驗證發現(缺點),將評鑑結果填具「外銷水產品衛生安
         全管理系統驗證報告」( OF-06,以下簡稱驗證報告)並請廠
         商簽名確認;評鑑結果判定為不符合者(有主要缺點),主導
         評審員得建議不予認可登錄;評鑑結果判定為有條件符合者(
         僅有次要缺點、無主要缺點),主導評審員應依發現缺點對管
         理系統運作或產品之衛生安全影響程度,決定驗證廠場改善成
         效之確認方式,包括限期提送矯正計畫、限期提送改正佐證資
         料或限期改正並再赴廠確認。
      (三)評鑑結果為有條件符合且為限期提送矯正計畫或改正佐證資料
         者,主導評審員應於接獲廠商資料後一週內告知審查結果,必
         要時得限期(以十日為原則)請廠商再補充或補正資料。
      (四)主導評審員確認廠商缺點矯正或改善之有效性後,應請廠商將
         經確認資料上傳至 EFS,倉儲廠驗證者則以紙本為之,並依下
         列次序將完整驗證資料送予評鑑單位辦理初審作業:
         1.「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總結報告」( OF-07)
          。
         2.經審查確認具改善成效之廠商缺點矯正計畫、改正佐證資料
          或再赴廠確認成果,有主要缺點不符合者或完全符合無缺點
          者則無須檢附。
         3.驗證報告(OF-06)及驗證作業表(OF-04或OF-05)。
         4.現場評鑑計畫(OF-03)。
         5.書審結果通知單(OF-02)。
         6.書面審查後廠商修正之驗證申請資料(如無修正免檢附)及
          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OF-01)。

  • [附表]
  • OF-03 現場評鑑計畫

  • OF-04 外銷水產品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表

  • OF-05 外銷水產品倉儲廠驗證作業表

  • OF-06 (現場評鑑)驗證報告

  • OF-07 驗證總結報告

  • [修正]

  • 五、初審作業
      (一)評鑑單位收到前點第四款驗證資料後,應立即指派具評審員資
         格之適當人員執行初審作業。
      (二)初審結果有部分資料須請廠商修正,且無涉及缺點判定變更者
         ,初審員得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總結報告審
         查聯絡單」( OF-08,以下簡稱審查聯絡單)簽請單位主管同
         意或逕與主導評審員交換意見後,請主導評審員洽廠商協議處
         理;初審結果與主導評審員總結建議意見不一致,且涉及缺點
         判定變更者,初審員應先行與主導評審員充分溝通確認現場評
         鑑狀況後,再填上述包含次頁缺點變更意見之審查聯絡單(OF
          -08),並簽請單位主管同意後,請主導評審員洽廠商協議處
         理。
      (三)主導評審員收到前款初審意見,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洽廠商協議
         處理,需廠商修正資料者,應給予合理期限,並將處理情形並
         佐證資料再送初審員審查。
      (四)初審員完成審查後,填具「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總結報告審查意見表」( OF-09,以下簡稱審查意見表),併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工作紀錄表」( RE-02,
         以下簡稱驗證工作紀錄表)及所有完成初審之驗證資料上傳EF
          S,倉儲廠驗證者則以紙本為之,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檢驗行政
         組辦理複審作業;廠商改正事項涉及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計畫書
         修正者,應另通知廠商辦理EFS登錄資料維護事宜。
      (五)初審員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作業(含所有審查聯絡時間),惟
         得扣除廠商作業時間。

  • [附表]
  • OF-08 總結報告審查聯絡單

  • OF-09 總結報告審查意見表

  • RE-02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工作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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