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人字第112802026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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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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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訴程序如下:(如附件三)
(一)申訴人所屬單位各級主管或人事室受理申訴後,應立即主動通
報機關首長、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聯繫家屬。
(二)處理申訴事件時,得自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中指定委員
三人至七人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小組成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