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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
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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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
次為限。
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
提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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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創作獎予以獎助。
依前項規定獎助之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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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
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
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
行參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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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
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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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
選審議會)。
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
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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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
,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計算總分,決選得
獎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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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5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4046033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自104年7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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