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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
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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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1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8046052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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