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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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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
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1210411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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