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9046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
       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
       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
       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