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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
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
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
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9046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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