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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4046025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條文,自104年6月18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申請寄存者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得撤回寄存。但於寄存機構依第七條第一項開具寄存證明
    書前,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撤回寄存(附表五)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寄存費用,但應扣除已進行存
    活試驗之費用。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撤回寄存者,寄存機構應將該生物材料交還或銷燬,並通知申請寄存者。

  • [附表]
  • 附表五-撤回寄存申請書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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