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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90460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一

    使用人為專利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為之:
    一、專利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
    二、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二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
    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
    責機關之日為準。
    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準用之。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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