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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9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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