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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9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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