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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
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
代表人之姓名。
三、欲利用之著作之種類、內容、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
名稱。但不知該著作之名稱或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者
,不在此限。
四、欲利用著作製作文化創意產品之說明。
五、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
六、已盡一切努力之說明。
七、欲利用之著作已公開發表之說明。
前項第五款之說明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使用報酬。
二、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範圍。
三、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之對價或其他收益方式。
四、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
五、欲利用之著作於申請人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中所占之比例。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應說明事項。
第一項第六款之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人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
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
查詢之內容;或自申請人寄發查詢文件之日起經過三十日未獲其回覆
。
二、申請人已登載新聞紙、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自登載或公開之日起經過十日無回應
。
前項第二款之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應記載下列各款:
一、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之意旨及目的。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連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查詢著作之種類、內容、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
。但不知該著作之名稱或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者,不
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10046010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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