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申請人於前述指定期間內,得據實陳述意見或減縮已與他人商標權益牴觸之指定商品或
服務,並得舉出有利於自己之事證。 - [修正]
-
五、(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刪除第五點,自即日起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