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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刪除第五點,自即日起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人於前述指定期間內,得據實陳述意見或減縮已與他人商標權益牴觸之指定商品或
      服務,並得舉出有利於自己之事證。

  • [修正]
  • 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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